近日,山西多地连续遭遇极端强降雨天气,强降雨导致多地出现内涝、地质灾害、洪水等灾情。据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8日,各财产保险公司受理各类理赔案件约3477件,车辆损失估损金额约1599.54万元,其他财产估损金额约4792.81万元。各人身保险公司排查到身故人员6人,合计预估赔付金额约64万元。
保险在灾后经济补偿和恢复重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保险业累计赔付16.2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3.9%;2013年“菲特”台风,保险业累计赔付超6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此前河南强降雨,保险业预计赔付超1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了11%。
这其中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巨灾保险已提供6125亿风险保障
近年来,随着疫情流行、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的深刻影响,自然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高发态势。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
瑞士再保险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2020年包括原生、次生灾害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保险损失总额达到 810 亿美元,次生灾害导致的保险损失超过 570 亿美元,占总额的71% 以上。其中,由降雨和暴风所致的洪水灾害损失占次生灾害总损失的四分之一。
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为减灾救灾、民生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强调了巨灾保险的重要作用。
9月8日,在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第七次成员大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讲话中指出,在“十四五”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明确将发展巨灾保险作为今后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发展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巨灾风险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保险业的使命担当。要准确把握巨灾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站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社会民生的高度上,主动做风险的管理者,不做灾害救助的旁观者。扎实做好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扩面增量要破难题、见实效,体制机制改革要有新突破、新进展,基础工作要抓规划、谋跨越。
2016年,原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指导行业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集合行业力量,为地震巨灾提供风险保障。2017年,《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截至2021年8月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累计为全国1554万户次居民提供了6125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含台风、洪水的多灾因巨灾保险完成开发上线,共同体巨灾产品体系不断丰富,保障水平逐步提升,配合地方政府探索开展了适合当地实际与风险特点的巨灾保险试点,共同体四川业务及河北张家口业务平稳运行。
自2013年,银保监会批准在云南省和深圳市进行巨灾保险试点,目前宁波、黑龙江、厦门、广东等多省份、地区相继开展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一些巨灾保险创新采用指数保险的模式,即政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降雨强度、台风风速达到或超过触发巨灾的预设阈值时,保险公司不需要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相应保险赔付金额,用于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和社会救济,提高救灾效率。
巨灾保险产品亟待丰富完善
保险在灾后经济补偿和恢复重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短板。
例如,巨灾保险产品不够丰富,针对台风、洪水、强降雨造成的城市内涝等多灾因的保险保障还不够完善;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尚未建立,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保险意识欠缺,家财险等险种覆盖面不高,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总监朱俊生认为,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巨灾保险制度惠及的人群范围有待扩大。二是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是巨灾保险立法有待推进。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仁和保险研究院院长王和表示,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直面问题,创新模式,重点关注并解决五大难题,即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和定价模式。“模式选择与偿付能力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首先,模式选择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基于制度定性的选择,即关注巨灾保险的准公共性,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灾害治理理念。其次,偿付能力是根本和关键,基本解决思路是采用分层技术,解决击穿管理和回调机制问题,而建立国家级的巨灾保险基金是解决问题的制度和组织保障。第三,基金归集面临渠道、规模、成本和效率的问题。第四,是责任限额问题。按照总暴露看,如果把限额定得太低,制度本身缺乏吸引力;如果定得太高,总偿付能力无法收口。因此,责任是广覆盖的,限额应是循序渐进、差异化供给的。最后,定价模式是简单公平、适当差异,还是精细化和区化费率,这需要兼顾制度性质和制度效率问题,特别是风险区域之间的平衡问题。”王和称。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菅匡彦表示,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主导,中国政府具有很强的领导力和执行力,可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顶层设计。此外,需要丰富巨灾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更多的主体参与,可以分担巨灾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保险公司本身而言,在设计巨灾保险时,应该积极创新保险产品。
“风险高的标的,一般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菅匡彦表示,针对由于风险过高而达不到承保要求的企业,仅仅以提高保费为条件接受承保对于其他被保险企业而言有失偏颇,保险公司应该提供风险查勘和风险防范等服务,以降低其目前风险至可接受范围,使其成为在正常保费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承保的标的。
菅匡彦认为,应该将风险改善与风险程度评估列于同等重要地位。“保险公司有专业的风险查勘服务,在承保风险调查时,即会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查勘和咨询,提出防灾防损的专业建议。”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保险时,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承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从瑞士再保险在支持中国巨灾保险的经验与思考看,瑞士再保险中国公共利益风险业务部负责人、中国再保险业务高级副总裁熊耀华表示,一是短期内灾害事件的规律性不强。灾害时间本身具有很大偶发性,近几年气候变化导致灾害越发没有规律,可能连续到来,也可能几年都没发生三年试点对于巨灾保险来说依然较为短暂,难以精准评价保障效率。
二是保本微利是否合理。一些巨灾保险项目中要求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没有发生巨灾时保险公司需要返还一定“利润”,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巨灾风险不同于普通火险,需要在时间纬度上进行风险分散与对冲,如果在没有巨灾的平常年景不断挤压赢利空间,保险公司很难在发生巨灾时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原本的杠杆效力会受到挤压。
三是正确认识全面保障与保险波动性成反比。指数保险可根据不同地域、灾害类型、承保时段定制,单看一个产品保险杠杆率很高,产品越分散,对冲效果越明显,赔付波动性越低。费率设置较为灵活,但费率越低,保障范围越小。
四是保险赔付需提前做好安排,避免理赔到位后无法合理使用。此外,科技在巨灾保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科技赋能有望成为发展突破口
“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一方面如果更多省市、地区可以纳入试点,另一方面如果研究机构、行业、保险公司能够整合主要巨灾的风险、损失和补偿数据资源,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将更能激发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和创新动力。”平安产险巨灾保险相关负责人称。
科技赋能有望成为加速巨灾保险发展的突破口。例如,平安产险已经组建自然灾害专业团队,探索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并在四川落地首个自然灾害实验室。“平安通过暴雨、台风、洪水、地震等10种自然灾害数据,以及气象、水文、地理、遥感、地质、灾害、承灾体和社会经济类数据,建立了自然灾害时空数据库。”平安产险自然灾害风险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平安自然灾害实验室已经完成自主研发的全国高精度水灾黑点地图,用于高精度内涝易发区域识别,辅助询价核保流程、风险精算评估等场景,为自然灾害和巨灾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撑。此外,平安自然灾害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气象预测和洪水预测用于防灾风险提示。
“平安自然灾害实验室还处于发展早期,希望能通过开放平台基础应用能力,对接更多平台、研究机构,共同建立保险业更加完善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上述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平安产险将根据自然灾害实验室的研究,通过灾害识别、灾害监测、灾害预测、巨灾管理等四项风险能力建设和应用,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前发现风险,做好防灾减损。
相较于一般风险,巨灾的低频高损特征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太保一方面建立了科学的巨灾风险评估模型、风险雷达系统和大灾综合指挥平台,逐步提升巨灾定价、大灾预警、灾害减损等能力;另一方面与市场上主要再保人形成了良好的巨灾保险再保合作和技术交流,提升风险分散能力和专项技术积累。
中再集团持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模型。例如,2020年11月,中再集团与中国地震局联合发布了“中国地震巨灾模型3.0”,这标志着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巨灾模型已成熟并走向行业应用。
支持有意愿境内险企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巨灾保险还在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为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9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重点对五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巨灾债券的适用范围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巨灾风险损失。明确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应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险公司保护机制。明确SPI可作为特殊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登记并接受保险公司分出的巨灾风险,豁免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境内及香港相关法律,加强法律、信用等风险管控,确保巨灾债券发行合法、合规、安全。明确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信息报告要求。
从国际市场看,这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10月1日,由中再产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这是香港地区发行的首支巨灾债券,开创了在港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先河。
该债券主要保障标的为国内台风风险,募集金额3000万美元。中再产险总经理张仁江表示,中再产险在银保监会的支持下,成功发行本次巨灾债券,这有助于拓宽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渠道,丰富保险行业管理巨灾风险的手段,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有了显著提高,将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巨灾债券发行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探索建立全国统一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王和认为,面向未来,巨灾保险要纳入国家的综合减灾体系,积极探索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扮演好“承上启下”的角色,发挥特殊作用,实现灾害风险治理的现代化。
所谓“承上”,就是要承接并落实综合减灾的具体措施,如通过承保条件、费率和事后监督机制,有效推动设防标准的提高。所谓“启下”,就是要与政府和社会的重建资金管理相连,特别是配合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公共财政改革,解决巨灾的重建资金保障问题,即重构重建资金保障制度,提高财政等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
据了解,银保监会将推动形成全国统筹、各方参与、市场化运行、全方位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具体而言,推动将台风洪水等灾害纳入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支持配套政策,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理论体系,把好发展方向。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共享机制,推动共建统一的灾害数据管理体系和巨灾风险数据库,形成发展合力。充分调动行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科技赋能水平,推出线上服务平台、巨灾模型等工具,加快发展步伐。继续提高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创新丰富多灾因巨灾保险产品,提升宣传销售力度和理赔服务质量,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提高整个社会抗击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水平。
9月24日,在兴业银行成员机构兴业研究与合作伙伴举办的“绿色金融助力双碳目标的政策与实务工作坊”上,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蔡宇透露,近年来,保险业在应对极端天气事件方面的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处于上升趋势。目前,银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部委沟通,研究推动将台风洪水等常见自然灾害纳入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整体而言,银保监会将指导保险公司持续加大投入,丰富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多方协同,共同推动,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